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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4]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非煤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安全管理基础差,是极易引发事故的重点行业。经过连续几年的专项整治,现全市仍有非煤矿山392家,其中地下开采矿山66家。这些矿山仍然存在防灾抗灾能力弱,职工素质低和违章违规开采的现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大对非煤矿山结构调整,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扶持和壮大一批管理基础好、机械化水平高的非煤矿山企业,是保持矿山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需要。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都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加大对非煤矿山调整和专项整治力度,确保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
  二、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地下矿山,一律关闭。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合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不全的;
  2、超层越界,威胁临矿安全的;
  3、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的;
  4、未经过批准正规开拓设计的;
  5、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6、今后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伤10人以上或一个年度内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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