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废止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4]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非煤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安全管理基础差,是极易引发事故的重点行业。经过连续几年的专项整治,现全市仍有非煤矿山392家,其中地下开采矿山66家。这些矿山仍然存在防灾抗灾能力弱,职工素质低和违章违规开采的现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大对非煤矿山结构调整,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扶持和壮大一批管理基础好、机械化水平高的非煤矿山企业,是保持矿山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需要。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都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加大对非煤矿山调整和专项整治力度,确保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
二、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地下矿山,一律关闭。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合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不全的;
2、超层越界,威胁临矿安全的;
3、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的;
4、未经过批准正规开拓设计的;
5、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6、今后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伤10人以上或一个年度内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