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用地批后供地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4]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在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关系的同时,积极做好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的保障工作,组织分批次征地报批,保证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最近市国土局组织了对全市1999年到2003年底批次征用土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征用土地的供应和利用情况作了一次全面调查,从调查情况看,各县区特别是开发区仍存在批后实施进展缓慢、重征轻供、征供脱节、未供先用等问题。在国家实施紧缩土地供应政策的情况下,依法合理利用好已获批准征用的建设用地,保障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发展对用地的需求尤为重要。根据国家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要求,现就加快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供地和利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工作,尽快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各级政府及各类开发区等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主体,要及时组织对已获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转用、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和征地规费缴纳及拆迁等批后实施工作。批次报批的要在9个月内完成批后实施工作。单独项目报批的要在7个月内完成批后实施工作。因用地单位欠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规费,影响批后实施的取消其项目用地资格,其征用的土地另行安排其它项目使用。对未按时完成批后实施的单位和地区停止该单位或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用。2003年底前已获得批准转用和征用的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批后实施工作。确有特殊情况的在2004年底前完成不了的要专题向市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迟。
二、对已完成批后实施的土地要迅速组织项目供地。项目用地单位在完成批后实施两个月内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因项目用地单位原因超过两个月未申请的取消项目用地资格。以县区和各类开发区为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除外),在2004年底对2003年底前已获批准土地的供地率要达80%以上,低于80%的要核减下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三、各类开发区征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办理供地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