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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作风确保工作落实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作风确保工作落实的意见
(青政发[2004]3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作风推进工作落实的意见》(鲁政发(2004)34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转变作风、确保工作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对上级领导人批示及时落实、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自觉维护市委权威,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围绕市委的总体工作思路,努力争创全省、全国一流水平,努力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
  (二)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五个统筹”,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统一,把加快发展的热情与科学求实的态度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正确处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层层落实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
  (三)每年年初,将市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进行量化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市政府领导成员、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部门每月自查1次,市政府办公厅每季度督查1次,市政府半年和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
  (四)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决策部署和研究确定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厅每月督查1次,急事随时督查。
  (五)按照建立“责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责任制,修改和完善《市政府重要决策执行情况督察工作规则》、《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切实做到各司其职,令行禁止。
  (六)对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研究确定的事项,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或不办。健全“问责制”。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查反馈,对不负责任、久拖不办的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严格实行工作主办负责制
  (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勇于负责,敢于决策,不推卸责任,不上交矛盾。市政府办公厅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需市政府集体研究讨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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