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河城区段及环城水系水污染防治办法
(2004年5月2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第一条 为保护本市浑河城区段及环城水系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浑河城区段的范围是指浑河干流的东陵区东陵大桥至谟家堡大闸段及满堂河、白塔堡河、杨官河、汪家河、张官河等浑河支流。
环城水系是指北运河、卫工河、南运河和细河(二环内)。
第三条 浑河城区段及环城水系(以下简称水系)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水系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系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系水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系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水系水污染防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建设等部门制定水系水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水系内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系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系内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逐级分阶段分配到各区所辖河段。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辖河段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系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有关部门方可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后15日内做出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