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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建房、拆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1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建房、拆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成办发[2004]6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房、拆房行为,确保农村住宅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新、改、扩、拆建房屋的安全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村镇应将农村住宅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农村住宅建设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级政府,由规划或建设部门备案,城市规划区内的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建设、安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住宅建设依法进行监管。
  二、严格农村住宅建设审批制度
  农村住宅建设户经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
  三、加强农村住宅建房施工审批和安全管理
  1、农村住宅建房户应具备《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表。承包工程方需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相关建房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凡在农村住宅建房中承担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及设施建设、修缮和维护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其资质证书所核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设计、施工任务。
  3、工程开工前,农村住宅建房户必须办理开工许可证,其质量、安全监督由批准开工的单位负责。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质量监督由区(市)县质监站负责,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由乡镇政府负责。乡镇政府要加强专业人员的配置,提高监管能力。对未经监督或质量监督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和申报村镇房屋产权证。
  4、农村住宅建房户与工程承包方必须在施工前签定《安全施工责任书》,强化安全责任管理,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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