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定额定率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定额定率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4]78号 2004年5月31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出租车行业税收定额定率存在应纳税营业额定额偏低、税收征收率偏高的问题。为如实反映该行业的经营情况和营利水平,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经调查测算,决定在维持总税负不变的前提下,对我市的出租车的定额定率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出租车应纳税营业额的定额,由每辆每月9,500元调整为每辆每月12,5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则由原来的6.5%调整为4.83%(其中营业税3%、附加税费按规定征收,其余为个人所得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