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奖励扶助对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三)奖励扶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四)资金来源。奖励扶助金由市、区(市)财政分级负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试点期间,奖励扶助金按基本标准由市财政负担60%,胶南市财政负担40%。2005年全面推行时,其中,莱西、平度两市财政按基本标准各负担20%,市财政负担80%;胶州、胶南、即墨3市财政按基本标准各负担40%,市财政负担60%;李沧、崂山、黄岛、城阳4区所需经费由其自行解决。
要建立资格认定、资金拨付、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四个环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采取建立财政专户和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委托代理机构发放的方式,确保奖励扶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
(五)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等措施,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
3、直接补助,落实到人。资金发放要采取“直通车”的办法,直接发放到人,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三、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切实做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工作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试点单位务必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提高对做好试点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采取切实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努力把好事办好、办实;要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促落实;要成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