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市)政府统一执行市政府设定的通用目标,不再制定专用考核目标。
市直各部门除统一执行市政府设定的通用目标外,还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按照《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自行设定专用考核目标。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报送和实施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应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于2004年7月1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认。7月15日前正式下发实施,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工作按下管一级的原则和《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六种方式进行。对区、县(市)政府的检查考评内容为本方案设定的通用目标,分值为100分。结合年度工作重点,设10分加分,考核满分为110分。对市直各部门的检查考评内容包括本方案设定的通用目标和本部门设定的专用目标。两项目标的分值各占目标总分的50%。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在2004年通用考核目标中设10分加分,考核满分为110分。
经过检查考评,将对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的考评结果按以下方法做出评价:一是将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部门所得分数折合成市委、市政府工作责任制目标确定的分值,纳入总成绩兑现奖惩;二是按《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第
十八、
十九条规定兑现奖惩,并做出通报。
附:l、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目标考核表(略)
2、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市直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目标考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