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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滨海岸线游艇帆船基地码头等涉海项目规划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滨海岸线游艇帆船基地
码头等涉海项目规划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政办发[2004]40号 2004年6月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滨海岸线及海域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统一规划各类游艇帆船基地、码头等涉海项目,合理开发、利用海岸带及海域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滨海岸线游艇帆船基地、码头等涉海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滨海岸线(自胶南至即墨全段,下同)的开发使用必须符合《胶州湾及邻近海域功能区划》、《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海岸带规划》、《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以及海域使用的有关要求,统一规划,有序建设,禁止无序开发和非法使用滨海岸线。
  二、滨海岸线各类游艇帆船基地、码头等涉海项目的立项,须经市计委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在滨海岸线选址建设各类游艇帆船基地、码头等涉海项目,要根据批准的计划立项,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凡涉及海域使用和管理的项目,须报经青岛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五、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均不得审批各类游艇帆船基地、码头等涉海项目。已取得批准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并将有关审批材料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
  六、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各类游艇帆船基地、码头等涉海项目进行清理、登记、报审。凡不按本通知要求擅自批准或越权审批立项、选址、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执行本通知要求和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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