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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基本保障体系的意见

  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在全面落实农村“低保”、“五保”政策,做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灾民和因病、因残、因灾、因祸造成的困难人群,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建立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脱贫援助和社会互助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救助所需资金由政府统筹解决。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资助。县级市(区)政府要对各类帮困基金进行梳理,加强监督,防止多头救助,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总体思路,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国土、财政部门应按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的 70 %、安置补助费和政府出资及时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相关账户。按被征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分别实行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方式。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和征地保养金的人员,同时建立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将就业和促进再就业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适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鼓励用人单位尽可能录用被征地农民。用人单位依法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再就业的有关政策。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失业登记制度,发放《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对其中的“4048”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住房拆迁问题。因征地导致农民住房拆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货币安置、产权置换和按规划易地重建、集中居住等方式进行安置。鼓励农户选择货币安置、产权置换的安置方式,并在经济补偿上予以适当倾斜。农户被拆迁房产的价值,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区位差价和使用年限等因素,以市场价评估的方式确定。在房屋产权置换或易地安置过程中,征地拆迁人应为被拆迁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六、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为鼓励广大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从2005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奖励对象为本市农村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年满60周岁的农民,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农民;年满60周岁未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农民夫妇参照执行。奖励金按每人每月不少于 50 元的标准发放,发放到奖励对象亡故为止;对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奖励对象,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金不影响奖励对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待遇等其他政策性优惠和补助。奖励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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