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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基本保障体系的意见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险体系
  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实施步骤上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调节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逐步并轨,做到基本养老金缴费比例与城镇企业相统一。将从事农业生产(包括种植、养殖业等)为主的本市户籍的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纯农人员)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的原则筹集。缴费比例与城镇企业相一致,缴费基数可按照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参照上年城镇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左右确定,每年由市和县级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纯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个人负担、财政补助和集体补贴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县级市(区)自行确定,其中个人负担按50%左右掌握。纯农户中的低保户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财政和集体解决。完善社会养老补贴制度,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农民发放养老补贴,尽快实现全覆盖,补贴标准由各县级市(区)确定。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薄弱村除外)解决。相应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机制,促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
  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按照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参保、集体扶持、财政资助相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逐步推行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农村在籍居民,持有两年以上暂住证并在当地从事农副业生产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以及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同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居民。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由保费和社会捐助资金组成。保费包括参保者个人缴纳、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参保者所在单位(业主)扶持、财政资助三部分资金。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三年内达到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以上。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建立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统一城乡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在失业登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金缴付、失业救济金领取等方面的政策。从2004年9月1日起,我市所有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均按相同标准征收失业保险费,享受相同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制度完善、措施配套、运作有序”的要求,构建标准有别、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一体化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原则,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努力形成随经济发展、财政状况、消费水平、物价指数变化而适时调整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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