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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基本保障体系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基本保障体系的意见
(苏府[2004]9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实现我市富民强市、“两个率先”的目标,经研究,现就建立健全农村基本保障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村生活水平相适应,全市框架相对统一、待遇大致相当、体现社会公平、覆盖农村全体居民的农村基本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
  建立公平的城乡就业机制。改变城乡分割的就业政策,取消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劳动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行城乡劳动力平等竞争、同等就业、同工同酬。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构建以公共职介为主导、民办和特色职介为补充,联网运行、信息共享的就业服务网络。鼓励用人单位使用本地农村劳动力。鼓励农村劳动力自主就业、自主创业。
  建立就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度。对符合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形成“培训——认证——就业”相衔接的运行机制。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时,按照不同岗位的要求进行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岗位工作能力。到2010年,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率达到80%左右。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农村未升学而有就业愿望的应届初、高中毕(修)业生和25周岁以下的初次就业的青年人,参加就业前为期半年到三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帮助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为就业上岗做好准备。按照培训为就业服务、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要求,充分调动用工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建立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到2010年,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 工种) 中劳动者全部持证上岗,其他工种中70%的劳动力达到初级以上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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