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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通知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定期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 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健康体检。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 发生特大和重大事故时, 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2. 发生一般事故时, 应当于 6 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收急性职业病危害病人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安排患者到指定医院就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 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 保护事故现场, 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 配合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 落实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 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2、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事故发生后,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 并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 进行事故调查。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 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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