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职业病防治法》),依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实施
《职业病防治法》,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职业病防治之间的关系,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坚决反对和消除任何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的短期行为和地方保护主义,修改和废止有碍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为贯彻实施
《职业病防治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审查及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消除职业病危害。对环境恶劣、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行使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依法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掌握本地区职业危害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档案,指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其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护工作。对严重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件组织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用人单位,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实行重点监控,严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三、企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质检、卫生等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置。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并向职工如实告知现场职业危害实情,加强职工个人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