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纸质表格领取:参保单位可到所属的地税机关税务管理员或办税服务中心打印领取纸质《参保单位2004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ND01》。
(三)年度申报前应当纠错。单位发现《参保单位2004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ND01》中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等不符的,应先上门到办税服务中心核实更正,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年度申报。
(四)年度申报的方式。通过地税网站或上门向所属办税服务中心如实申报参保职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上门申报建议以报盘方式,也可以纸质方式。网上申报无须提供纸质资料,年度申报“对帐单”的获取方式有:网上下载(限电子申报用户)、拷盘。
(五)在年度申报期间,单位新增人员的,按是否已办理年度申报进行处理:对已办理年度申报的单位,新增人员的年度申报,在办理单位增员时一并申报,将该新增人员的“上年度平均工资”填写在《厦门社保参保人员增加情况申报表ZJ02》的备注栏上,并注明年度申报工资;对尚未办理年度申报的单位,应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对新增人员一并申报。
(六)在2004年6月25日前发现年度申报错误的可以重新申报。
四、年度申报的注意事项
(一)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为1585元。职工个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951元),超过300%的按300%(475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以2003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进行申报(详见附件:《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二00四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二)参保单位申报工资缴费基数的口径:企业单位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9第1号)的口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申报具体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按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基数和发放的月养老金标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三)根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的规定,从2004年7月起,社保经办机构不再承办企业年金、个人储蓄保险业务,地税部门也不受理企业年金、个人储蓄保险的申报缴交业务。
五、关于独立参保个人年度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