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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协郑州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政府与市政协工作联系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协郑州市委员会
关于加强市政府与市政协工作联系的通知
(郑政文[2004]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协,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郑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与政协郑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之间的联系,在工作上互相支持和配合,更好地为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进一步促进政府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市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邀请市政协领导同志参加;政府的重要工作会议,邀请市政协领导同志参加及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草稿)、中长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可提前送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征求意见。对我市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及政策措施,可由市政协组织协商、论证。市政协对涉及全市性的重大问题或市政府提出的调研课题,可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之间应加强对口联系,互通情况,互相协助。市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可邀请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形成对某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送至市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时参考。
  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及时办理政协提案,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和成效;市政协应把好提案质量关,认真做好审查、转办工作。对一些重要提案,可在协商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联合办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政协委员的视察、考察、咨询服务等活动应大力支持,积极协助做好工作。
  六、加强市政府与市政协的工作联系,及时交换意见,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双方办公厅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交换有关文件和资料。市政府各部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抄送市政协办公厅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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