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
(二)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加强对五项服务业务的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三)严禁要求定点单位虚开发票;
(四)严禁向定点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定点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五)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定点企业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五、信息反馈
第十四条 各服务定点企业必须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与省直单位发生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上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省财政厅将视其具体情况在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六、监督及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对服务定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一)检查定点企业服务发票、记录等;
(二)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听取省直单位意见;
(三)调查落实有关投诉问题,定点企业及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人的监督意见;
(五)监督省直单位五项服务定点业务是否通过定点企业进行,是否要求虚开发票、强行索贿、吃拿卡要等;
(六)不定期召开定点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
(七)不定期召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对各定点企业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对每次检查情况,省财政厅将在“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定点服务有效期末,省财政厅将对定点企业一年中的服务质量、价格、业务发生数量等情况进行评比,列出最好及最差(排名),并进行公布。评比内容包括价格、服务质量、业务量、省直单位的反馈意见、社会各界的监督等情况。在年终评比中最好的三家企业可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的定点单位;最差的三家企业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投标资格。
七、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定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记录;第二次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没有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未按中标的价格进行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