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程序及付款
第七条 省直单位应严格把好服务业务审批关。凡需与定点企业发生的业务,由省直单位在各定点企业范围内,自主选择并与定点企业签订合同。定点企业服务完毕,须在每一项交付省直单位的业务单据后详细说明所发生的一切消耗材料、应收费用等。
第八条 省直单位新发生的定点服务费用用公用经费结算的,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支付;需用专项资金支付的,省直单位需与定点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并送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两份并加盖印章,然后持盖过章的合同、《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发票复印件到河南省省级国库支付中心办理付款。
第九条 确属定点企业无法承接的服务项目,省直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经批准后方可选择定点企业之外的企业。在外地发生的服务业务,可选择当地的定点企业。
四、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定点企业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及相关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定点企业有以下义务:
(一)热情承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服务任务,必须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二)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价格执行,各项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其承诺予以优惠,不得擅自提价。如发现多收费用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认真把好服务质量关,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予以解决。
(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执行,自觉接受河南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直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在服务定点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服务企业,按照定点企业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二)对服务定点企业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投诉或举报。
第十三条 省直单位有以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