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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治理整顿期间,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暂停新批的县改市(区)或乡改镇修改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以下简称“三个暂停”)。治理整顿结束后,对因检查和整改不力,经验收不合格的区市,继续“三个暂停”,直至达到规定的整改要求。
  (二)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其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三)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五)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六)国办发明电(2004)20号通知下发后,对清查出的2003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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