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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要改进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可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乡镇农税或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开具由省级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也可采取其他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方式。但不论哪种形式都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切忌强迫命令。各区县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作周期与财政年度一致起来。各级财政要在农民个人缴费到位后,及时下拨补助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一旦发现要严肃查处。
  十、合理设置统筹基金与家庭账户
  各试点区县(乡镇)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方式,鼓励基层积极创新。要积极探索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的方式,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提倡建立家庭账户。可用个人缴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建立家庭账户,由个人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或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个人缴费划入家庭账户的比例,由各试点区县合理确定。
  十一、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各试点区县(乡镇)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可能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过多,影响农民受益。基本条件相似、筹资水平差别不大的试点区县(乡镇)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差距不宜过大。各试点区县(乡镇)要根据实际,确定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家庭账户。家庭账户节余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十二、探索手续简便的报账方式
  农民在区县、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区县或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账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不予报销,已发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农民经批准到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可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本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要设立专门的报销窗口,常年服务,可以看一次病报销一次,也可以累计报销,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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