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慎重选择试点区县(乡镇)
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区县(乡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提出申请;二是区县(乡镇)财政状况较好,农民有基本的支付能力;三是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和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较强;四是农村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比较健全,领导有力,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性较高。暂不具备条件的区县(乡镇)不要急于申报试点,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七、认真开展基线调查
各试点区县要根据省里统一制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线调查参考提纲》,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详细的基线调查方案,重点对试点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现状、农民疾病发生状况、就医用药及费用情况、农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已正式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但尚未开展或未按要求开展基线调查的试点区县,要抓紧时间,尽快完成这项工作,减少试点工作的盲目性。
八、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要坚持以县为单位统筹,以家庭为单位筹资。要根据农民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数额。原则上农民个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要增强农民的费用意识,不能由集体出资代缴。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也不能冲抵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和农民个人缴费。区县、乡镇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总额不低于每年每人10元;经济发达区县、乡镇两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应争取更多一些。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民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制订实施细则,力争在2005年底以前建立起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财政将医疗救助资金列入预算的同时,从2004年起,市里每年从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3%,用于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组织开展支援特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募捐活动,建立红十字会医疗救助资金,用于特困农民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主要是资助特困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并对患大病的特困农民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对患特种传染病的农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要注意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扶贫和医疗救助等工作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协调发展。
九、进一步完善资金收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