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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4]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市计委、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计生委、

市药品监督局、市红十字会 2004年5月)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保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因贫不治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试点工作的成败关系到这项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心组织,精心运作,务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运行和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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