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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1.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
  2.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3.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4.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5.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做了处理。
  三、方法和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5月20日至5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按全市统一下发的统计表和时间要求调查统计,澄清辖区内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数量和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底子。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了解掌握本地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及补偿费用管理使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采取对策。
  2.自查自纠阶段(6月1日至7月20日)。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采取措施,督促各县(市)、区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重点抽查阶段(7月21日至8月20日)。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市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县(市)区、乡镇、村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期间,迎接和配合省有关部门对郑州市工作情况的重点抽查。对各地在自查自纠阶段隐瞒情况的,一经发现,要责成其重新自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纪律责任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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