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现役和自谋职业时间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安置地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4、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和等待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期间的时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凭市和各区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现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五)个体经营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依照国家规定3年内免交以下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收费项目。
(六)税收
1、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和各区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和各区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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