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进西藏服兵役的退役士兵,在发给上述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再增发10%。
2、经济补助金筹集渠道
(1)义务兵社会统筹优待金结余。
(2)有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以经济补偿形式缴纳的安置指标有偿转移金。
(3)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1、全市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机构,要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服务。
2、市和各区市民政部门,要组织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对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安置地的军安办统一组织报名,委托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培训(也可委托职业教育机构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经费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对城镇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补助标准执行。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经费,由安置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与负责培训的单位统一结算。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规定,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如未参加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已被录取的,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学费补助,补助标准按照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1、全市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城镇退役士兵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进行求职登记,免费参加人才交流或职业介绍洽谈活动。
2、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录用城镇退役士兵后,应按规定与城镇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市或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手续,提取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就业服务机构要将收回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转交发证机关。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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