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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4]44号 2004年6月3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教育局 市人事局 市工商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004年5月27日)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范围
  按照国家现行安置规定,当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规定属本市所辖行政区域接收且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相关优惠政策
  (一)经济补助
  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
  (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安置地政府,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发放。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为年平均工资的15倍;一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7倍;二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9倍;三期以上转业士官为25倍。
  (2)对在军队服役期间的立功退役士兵,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个人荣立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发补助金总额的50%;荣立二等功增发30%;荣立三等功增发10%(多次立功者按其中最高功勋记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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