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
印花税纳税检查通告》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
花税纳税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4]5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告》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告》
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附件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告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增强单位和个人依法纳税意识,决定于2004年6月20日起至2004年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人,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包括在国外书立,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
《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属本次检查范围。
二、本次检查的凭证是指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前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检查中如发现以前年度印花税纳税违章行为的,亦应按本通告规定依法检查和处理。
三、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规对各种应税凭证的贴花情况进行自查。凡通过自查主动补贴、注销和更正的,可免于处罚。对被税务机关查获未贴、少贴、漏贴印花税票和贴而未注销及揭下重用的,除追补税款、注销和更正外,还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