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印发《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转租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房经租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有住房转租行为,保障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转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转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有住房转租行为,保障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直管公有住房产权人(或经产权人授权委托经营的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本规定,可以将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居住使用。
第三条 转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不得作为集体宿舍等使用。
再承租人属于外来人员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暂住证明。
直管公有住房的转租期限最长不超过原租赁期限。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有住房不得转租:
(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二)有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尚未解决的;
(三)有欠租、损坏等租赁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政府安置的廉租住房;
(五)已列入政府批准拆迁范围的;
(六)产权人认为不得转租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转租直管公有住房,转租人与再承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直管公有住房产权人征求意见:
(一)原承租人身份证明;
(二)公有住房租赁证;
(三)同户籍居住的家庭人员同意转租的证明;
(四)再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 经直管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当事人应当参照产权人提供的示范文本,签订直管公有住房转租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