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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印发《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转租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印发《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转租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房经租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有住房转租行为,保障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转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转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有住房转租行为,保障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直管公有住房产权人(或经产权人授权委托经营的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本规定,可以将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居住使用。
  第三条 转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不得作为集体宿舍等使用。
  再承租人属于外来人员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暂住证明。
  直管公有住房的转租期限最长不超过原租赁期限。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有住房不得转租:
  (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二)有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尚未解决的;
  (三)有欠租、损坏等租赁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政府安置的廉租住房;
  (五)已列入政府批准拆迁范围的;
  (六)产权人认为不得转租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转租直管公有住房,转租人与再承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直管公有住房产权人征求意见:
  (一)原承租人身份证明;
  (二)公有住房租赁证;
  (三)同户籍居住的家庭人员同意转租的证明;
  (四)再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 经直管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当事人应当参照产权人提供的示范文本,签订直管公有住房转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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