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改办、市房管局关于徐州
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4]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体改办、房管局《关于徐州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五日
关于徐州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市体改办、市房管局)
为深入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办发(2000)5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徐州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3]163号),结合我市企事业单位实际,现将市区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由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二、企业和事业单位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时暂不采取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而主要通过逐步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和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等方式解决。企事业单位在改革过程中不得将职工住房补贴列入职工身份置换金或安置费的范畴,不得相应扣减国有资产,变相增加改革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