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标本兼治,强化治本,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要严格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设备与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落实“三同时”的规定,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煤生产活动。
1、对条件适宜、矿井规模小的煤矿,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通过联合、改造,扩大矿井规模,提高安全装备水平。
2、积极推广壁式采煤方法。凡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煤矿必须限期进行壁式工作面改造,采用能够形成全风压通风的壁式采煤方法。禁止采用非正规、落后的采煤方法。
3、全省已确定的19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域内的煤矿要按规程要求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做到先抽后采。6万吨以上的矿井要安装安全监测系统,6万吨以下的矿井,2005年年底以前安装完毕。高瓦斯矿井和高瓦斯区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三专二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风电、瓦斯电闭锁)。
4、小煤矿必须有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符合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的正规设计和实测图纸。
5、小煤矿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鉴定。
6、小煤矿要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支付保险费,并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事故,强化责任追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02号令和省政府25号令,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重、特大事故,追究事故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应关闭未关闭的矿井、非法私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采矿,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查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行“四长”责任制,把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从5月26日开始,12月底结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在行政首长总负责的前提下,省、市(州、地)、县(市、区)分管行政首长、行业主管厅局长、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局长、企业董事长(矿长)“四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井逐个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准生产,在限期内不能达标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同时,坚持谁审核、谁发证、谁负责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确保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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