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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以对矿工高度负责的精神,确实加强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实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协调,有关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治规划和工作方案,确定分段治理的重点和目标,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的责任;煤监部门要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监察措施,督察各地政府责任制的落实;经委、工商等部门要尽快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落实各类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各级政府领导要以求真务实、敢于碰硬的作风,率先做到“三个一”,即: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本地煤矿的安全生产亲自部署一次;带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本地煤矿的事故多发矿井亲自检查一次;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亲自主持协调会议现场办公解决一次。
  (二)突出重点,依法加强源头治理。深化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及应关未关或者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小煤矿,必须立即强制关闭;凡属非法生产的小煤矿,要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追究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凡有一条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标的,由地方政府强制关闭。对历次安全检查和监察执法中所查处的煤矿,实施分级监控,落实监督整改措施。对不认真整改或拒绝整改的矿井,依法关闭。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把住安全准入关,禁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行生产。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和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探索和建立小煤矿安全生产的投入机制,积极采用有安全保障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继续做好安全技术改造工作,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三)坚持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加强“一通三防”管理。要全面落实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对以下八类矿井要坚决整治:1、矿井或工作面超通风能力生产;2、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3、矿井或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抽放;4、高瓦斯或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没有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5、矿井自救器和监测设备、仪器设备配置不全或不能正常运转和使用;6、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7、国有煤矿以租赁、承包、拍卖、破产重组等形式改制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8、采掘布置不合理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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