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和落实规划,明确目标,讲求实效,稳步推进。今年大中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50%以上,小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20%以上。
三、整治的重点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今年以来发生过死亡事故的乡镇、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过特大事故的市(州、地);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是煤矿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一通三防”和井下防排水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规程和规范是否得到了严格执行。
(二)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一是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和以各种名义非法私开的矿井;二是在深化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时未通过验收的矿井;三是安全程度评估为D类,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四是不符合《
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五是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矿井;六是限期内未进行壁式工作面改造,仍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矿井;七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域内,在限期内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取防治措施的矿井;八是地方政府明令关闭的矿井。
(三)兰州市辖区窑街矿队办村办乡镇煤矿,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窑街矿务局和阿干煤矿所辖村民开办小煤矿清理整顿问题的议定事项》的要求,认真做好整治工作。经过停产整顿,达到国家《
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标准,并逐级验收合格的,由省直有关部门核(换)发“四证”。整治验收不合格的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
(四)依法整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程度评估为C、D类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五)落实“十二字”方针,整治瓦斯、水、火灾害威胁严重的矿井。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提高瓦斯抽放能力,遏制超通风能力生产;开展防水害、防灭火工作,配备必需的抽水、灭火设备,采取综合措施,提高探放水能力;井下有火的矿井要采取防灭火措施。河西地区的煤矿要加强防水治理和雨季“三防”工作,严防透水事故的发生。
(六)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完善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监督煤矿依法加大安全投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