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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五)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以及结婚满2年(因军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结婚满1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01]参联字1号)第六章第32条规定的,不允许易地安置。对不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原则上给予退档。符合转业条件申请复员安置的士官,接收条件可适当放宽,原则上由师以上单位集中移交市安置办审查接收。符合转业条件作复员安置的士官,政府不再安排其工作,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为他们的就业提供方便。
  五、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应给予一年以内熟悉业务、技术的时间,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具法定情形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不得将退役士兵分配到发不出工资的单位,更不能分配后就下岗。退役士兵报到上岗后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有接收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非组织原因,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2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并按照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以上支付有偿转移资金;对拒绝缴纳罚款、拒绝支付有偿转移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按非诉行政案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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