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行计划安置工作改革,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力度
各级政府要推行指令性计划安置方式改革,增加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在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前提下,对下达的安置指标实行双向选择安置和计划内调剂安置的办法安置退役士兵。对计划内调剂安置不满意的退役士兵可放弃政府安排的工作,申请一定的自谋职业补助金,补助金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双向选择前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的一半,补助金由各级政府按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渠道筹措解决。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引导和利用现有的培训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要特别重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各级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要创造优惠条件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培训,为他们就业和创业创造条件。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政府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类人才交流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城镇退役士兵也要增强自谋职业的信心。
四、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坚持区别对待的安置原则
(一)对立功人员和在西藏等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以及转业士官,各级政府在安置时要给予优先照顾。
(二)退役士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不愿复工复职的可申请自谋职业。原工作单位不存在的,本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安置办申请分配工作或申请自谋职业。
(三)按
兵役法的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因征用土地户口性质农转非的,仍按照《
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安置部门负责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四)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根据户籍制度改革和我市实际情况,凡申请易地到我市安置的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因购房、入小城镇、非直系亲属投靠,使其父母、配偶常住户口发生变动的退役士兵,不享受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但本人申请可以照顾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