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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国防义务均衡负担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承担国防义务的基本原则。所有行业和单位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凡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要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办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状况。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原则上按上年末在职人数的1%以内掌握;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按上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的5‰以内掌握(省部属驻宁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人数按省政府下达的计划执行);对人数少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逐年安排、也可以数年累计安排。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的数量。
  (三)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总结完善近年来开展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工作力度,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不断提高自谋职业的比例。对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必须在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下达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置部门审批、公证部门公证后,按服役年限分为四个档次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按义务兵、一期士官、二期士官、三期以上士官的服役期限,分别为退役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3倍、4倍和5倍(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按我市2002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采取市、区各负担50%的办法筹措,转业士官的自谋职业补助金今年仍由市财政解决。按现行财政体制,在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及原江浦县、六合县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由本级财政解决。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和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其个人档案由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保管,三年内免收保管服务费,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的街道(镇)接收管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享受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颁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办理相关优惠手续,确保其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从事个体经济、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享受优惠。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四)继续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严格规范操作。在坚持按计划安置退役士兵的前提下,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驻宁部、省属单位和市属单位,可以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但要严格审批程序。可分别在省、市政府安置指标下达后的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安置办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申请,经市安置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资金标准,市区(含原大厂区、浦口区范围)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接收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的计划按2002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的6倍以上支付,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及溧水、高淳县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有偿转移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支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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