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民办学校也要参照公办学校建立和完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政策,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2、报批程序。学校收费意见应于招生前两个月或正式开学前三个月按收费管理权限向相应物价、教育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学校成立批文、办学许可证、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和招生、教学计划等有关材料,同时填写“山东省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审批表”(一式三份),对材料真实、手续齐全、符合规定、没有特殊情况的,收费管理部门应在30天内批复。收费学校持批准手续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3、收费公示。学校收费前,要按照《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二) 非学历教育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举办者确定,并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填写“山东省民办学校(机构)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备案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学校成立批文、办学许可证、教学(培训)计划等有关材料。物价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的,举办者可凭备案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前要按照《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三、退费管理
民办学校办学,应如实向学生介绍学校办学条件,严格按《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学校招生简章必须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因刊登、散发虚假培训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员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员因自身原因退学,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所收学费、住宿费: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