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我市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个人办理委托检验,减半收取委托检验费。
31、长春市人防办对民政福利项目(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人防结建费。
32、长春市人防办对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普通高校学生公寓等建设项目,减半收取人防结建费。
33、长春市人防办对经济适用房、列入经济适用房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住宅部分,减半收取人防结建费。
34、长春市人防办对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免收人防结建费。
35、长春市人防办对因遭受火灾、水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人防结建费。
36、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享受特困待遇下岗职工开办的企业免收生产许可证费。
37、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消费者购买眼镜的委托检验,免收检验费。
38、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低保户免收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费。
39、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对群众来信来访,需现场环境监测和突发性环境事件免收监测费。
40、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对环保“三同时”项目审批或年检免收工本费。
四、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收费项目
1、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收取的档案查询费由现行的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
2、长春市土地评估所收取的土地评估费,由现行的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
3、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复检费中的弹性收费执行最低限。
4、长春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在发证或年检时严禁指定业户购买音像制品等。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切实把清费减负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清理整顿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违反《通知》精神,继续乱收费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公开曝光,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公布取消、暂停的收费项目,企业、消费者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全市各界要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情况进行广泛监督,对乱收费行为要进行投诉举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