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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清理
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长府发[2004]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推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市政府对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剥离一批”的原则,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第二批清理整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局、环保局、水利局、国土资源管理局、人防办、交通局、房地局、财政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林业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局、牧业局、价调办等16个部门,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取消长春市水土保持工作站向农民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
  2、取消长春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向农民收取的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
  3、取消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收取的土地公告费。
  4、取消长春市药监局收取的医药企业公告费。
  5、取消长春市河道管理处向农民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6、取消长春市运输管理处向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
  7、取消长春市房地局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收取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费。
  8、取消长春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向农民收取的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9、取消长春市运输管理处向运输企业和个人收取的条码交费卡及补办工本费。
  10、取消长春市人事局《奖励证书》工本费。
  11、取消长春市人事局《工作日记》工本费。
  12、取消长春市人事局《公务员培训证》工本费。
  13、取消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符合征地条件的“农转非”人员落户收取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二、暂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暂停长春市水利局向企业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
  2、暂停长春市新闻出版局向印刷企业收取的印刷管理费。
  3、暂停长春市新闻出版局向书报刊(亭)收取的书报刊管理费。
  4、暂停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出租车计价器修理和更换驱动轮胎计量检定费。
  5、暂停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早晚集贸市场计量器具检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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