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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体育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6日)废止

太原市体育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8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全民健身设施规划的实施,加强对体育场地的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体育设施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体育场地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保护,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场地,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教学、健身的公共和非公共体育用地、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地,是指向社会开放进行体育锻炼、体育竞赛及体育训练等活动的体育用地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非公共体育场地,是指各机关、企业、学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内部用于健身、训练、教学等活动的专用体育用地和设施。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体育场地的监督和管理。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体育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体育场地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体育设施。
  第六条 公共体育场地的规划、建设,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逐步达到人均1.2平方米以上规定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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