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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土地规划部门对有拖欠工程款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人, 不为其办理新建项目用地手续。
  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协调各商业银行严格贷款审批管理。对自有资金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少或不予贷款。对清欠办告知的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将其拖欠情况记录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大事记”,作为信用不良单位在银行同业中予以警示,对其新的贷款申请,要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部门负责其直接建设管理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
  四、有关要求
  各有关责任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责任目标的实现。
  (一)建立责任制度,保证清欠目标的落实。要将计划和目标分解到每一个建设单位,每一个工程项目,建立层层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后附还款计划)。由财政拨款拖欠的,各级政府要与同级财政部门签订清欠责任状;涉及政府各部门或所属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或部分自筹资金拖欠的,各级政府要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清欠责任状;房地产开发拖欠的,市政府与市开发办签订清欠责任状;涉及到国有或集体企业拖欠的,市政府与主管部门签订清欠责任状。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级政府与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清欠责任状。拖欠工程款的单位要制定出三年还款计划;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制定出 2004年的还款计划。各单位每年还款比例按市统一要求制定。
  (二)建立跟踪检查和集中整治制度,督促各有关单位、企业按期完成清欠计划。市清欠办在双月份对签订责任状的单位进行检查,根据拖欠的不同情况,分门别类,逐一研究解决办法。每季度进行集中整治。2004年重点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2005年重点整治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2006年重点解决拖欠工程款中的难点问题。
  (三)建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月报制度, 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责任单位每月 26 日前向市清欠办报送《拖欠工程款偿付情况表》, 向市清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报送《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情况表》。市清欠办每月28 日前将《拖欠工程款偿付情况表》、《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情况表》和每月清欠工作动态报送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每月由市清欠领导小组公布各责任单位清欠工作进展情况。
  (四)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依法行政。对于不按还款计划完成清欠任务的责任单位、企业,由市清欠办拿出拟处理意见,报清欠领导小组和市政府依法审批,市清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作为采取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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