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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六、与有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及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符合本意见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已按《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积累额继续按规定计息),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按《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可以与按本意见计发的养老金合并统一发放。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积累额继续按规定计息),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后,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参保人员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市)流动时,流入地已建立新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个人账户基金一并转移。流入地未建立新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暂不转移,待流入地建立新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一并转移。
  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依照本意见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列入各区(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个人账户金和社会统筹基金分设账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结存基金应实现保值增值。具体办法由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八、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举措,是解决“三农”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是一项系统的“民心工程”。各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妥善处理好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义务兵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等特殊群体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市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协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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