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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各区(市)应加强对所属街道(镇)和村土地收入的监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机构直接拨付到所在区(市)政府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主要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村集体补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各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以记载个人参保缴费情况。个人账户金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记账利息按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分段复利息计息。参保人未达到养老待遇领取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金本息可依法继承;参保人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金的余额可依法继承。
  区(市)、街道(镇)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补助费用于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和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个人按规定累计缴费和区(市)、街道(镇)财政补助累计满180个月的,可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办理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月养老金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个人账户累计结存额(本息之和)除以120。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结存额支付,个人账户结存额不足支付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由各区(市)政府根据区(市)、街道(镇)财政补助社会统筹基金的比例测算确定。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金支付。
  截至参保基准日(参保基准日由各区市确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和区(市)、街道(镇)财政须按参保时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补助)规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按月享受养老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由各区(市)根据参保人的年龄确定。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个人累计缴费和区(市)、街道(镇)补助不满180个月的,须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补助)至180个月后,方可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未按规定补缴(补助)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本息之和)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调整,由各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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