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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青政发[2004]41号 2004年6月8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方向,以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基金;坚持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充分调动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坚持个人自愿与政府倡导相结合,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年满18周岁及以上人员,除在校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外,均可参加当地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区(市)为统筹单位。市和各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同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纳入预算管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或按季缴纳。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各区(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当年缴费基数,由个人、村集体和区(市)、街道(镇)财政共同承担。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各区(市)可划分若干档次,并确定下限和上限,由参保个人自主选择。
  村集体补助比例,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补助的下限标准,各村具体补助比例由村民会议决定。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集体资产处置收入、场地(厂房)租赁费及村集体其他收入应首先用于集体补助。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应首先将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用于缴纳农村养老保险。村土地收入和集体收入数额较大、积累较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当年仍有结余的,可以采取养老保险费预缴的方式,由村集体将资金一次性预缴到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逐年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村集体在留足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将上述各项资金用于其他支出。
  区(市)、街道(镇)财政应根据负担能力,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分别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本级财政收入和土地收益中列支。对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用土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3亩的被征地农民,要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所需资金首先从土地收入中列支,土地收入不足的从本级财政收入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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