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亡事故情况》(基层表A1)、《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基层表A2)的填报单位: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人口、国内生产总值》(基层表A3)的填报单位:是指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
2.《伤亡事故情况》B1-B6表、《伤亡事故简况表》由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汇总上报。
五、报送时间及规定:
1.《伤亡事故情况》(基层表A1)、《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基层表A2)、《伤亡事故简况表》(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的填写),由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对上月的本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填表,分别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察)部门。
《从业人员、人口、国内生产总值》(基层表A3)由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每季度下一个月20日前上报。
2.《伤亡事故情况》B1-B4表由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对本地区、本系统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于每月8日前上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伤亡事故情况》B5-B6表年报于次年的1月20日前上报。
3.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中央在沪企业集团,每季度对本系统的伤亡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包括事故的特点、原因趋势并将分析报告于每季度下一个月20日前上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其他事项
1.事故管理要严格执行事故快报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事故后,要按照事故快报管理规定的要求,逐级上报。各区县接到本地区内发生的死亡事故后,应立即电话通报并同时填写上海市伤亡事故电话报告情况表,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中央在沪企业集团,应电话快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分管业务处室。
2.区县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伤亡事故统计分析软件》,将各类伤亡事故输入计算机中,每月在上报事故报表的同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事故统计数据发到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用的电子信箱中。
3.安全事故统计实行报告考核制度,作为对各有关单位的监管和考核工作内容之一。
4.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各有关事故统计报告单位自2004年7月份填报6月份的伤亡事故情况时使用新的报表,以前的有关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各类事故统计报表表式可以在上海安全生产信息局网上下载,网址:www.shsafet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