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执行生产安全
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沪安监管发科[2004]67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为了进一步搞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原有《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补充与完善,制定了新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并下发了通知(安监管办字[2004]6号)。根据新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附件一:有关伤亡事故统计问题的说明),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本市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提出以下统计要求,请督促执行。
一、统计范围:
本市地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二、统计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三、统计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属地化统计的原则。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本地域内所属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包含乡镇、街道企业)、私营经济、外商投资以及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的统计(不包括市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统计报告的要求进行汇总、统计上报。对外省市在沪施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按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进行统计,在规定时间前统计上报。
各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中央在沪企业集团,负责对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三产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督促、指导下属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统计工作,每月按统计报告的要求进行汇总、统计上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都要遵守《
统计法》,按规定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数字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