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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3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一条中有关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下统称专用税票)的内容,待国家有关部门颁布具体规定后再予实施。目前在对2004年5月31日及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办理中,外贸企业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市局沪国税进[2004]5号文转发)规定提供专用税票纸质单证,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办理;本市供货企业需要开具专用税票的,税务机关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
  二、关于《通知》第二条中有关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时对尚未到期结汇的可先退(免)税、后补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具体操作办法:
  (一)外贸企业在运用总局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6.0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尚未到期结汇的出口销售收入先暂按核销单凭证齐全处理。为便于操作,企业申报中对出口日期属同一月份的出口销售收入原则上应集中在同一批次申报,不同月份的,分别在不同批次中申报;企业在提交退免税凭证时,本期申报涉及的全部核销单可统一暂不提交,在出口后6个月内按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该期《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并提交。
  (二)生产企业在运用总局现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4.0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核销单的处理仍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规定对核销单是否收齐情况按实申报,并相应按期提交已结汇的核销单凭证。除《通知》第二条所列六种情形的企业外,企业应先按B类等级进行申报系统有关分类管理等级的设置,对尚未到期结汇的,由申报系统自动先予计算退(免)税,并在《通知》规定期限内进行上述单证补齐的处理并补交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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