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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特种设备监察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信用差、事故频发和存在严重隐患的小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权益的行为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作为相关许可证发放、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对未能履行安全保障措施的小企业要作为重点,强化监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要严格追究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审查,从严把关,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进入市场。
  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建设
  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特别是乡镇、街道监管队伍的建设,是做好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也是衡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直观标准。各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同时,要加强这支队伍的素质培养,努力造就一支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安监队伍,逐步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确保一方平安。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

小企业的分类标准:



  ⑴工业:
  职工人数3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
  ⑵建筑业:
  职工人数6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
  (3)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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