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
  第四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根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七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查清的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级别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给予奖励。
  (二)对于货值超过15万元的案件或大案要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货值金额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清事实后认定的金额为准。
  第九条 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十条 按程序确认举报人身份后,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执行奖励。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