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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上海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有功
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上海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上海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假劣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32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受理并直接查处的假劣药品、假劣医疗器械案件。
  假劣药品、假劣医疗器械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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