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2004年度高级工程师
(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二00四年度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人员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上海市二00四年度高级工程师
(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现将本市二00四年度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本市组建工业生产类和建设管理类两个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从事工业生产类和建设管理类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作。
另外,本市自然科学研究高评委和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评委也承担相应领域的高级工程师(教授级)的评审。
二、申报范围
本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已在或将要进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岗位,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者,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当年度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评审(按规定已办理延长离退休手续的除外,但申报时需提供延长离退休审批表)。
(一)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学历
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必须在高级工程师任职期间,取得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获得相当于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4、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
5、取得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者;
6、在专业技术领域有重大突破,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由两个以上知名专家推荐。